经营纳税
发票验(交)旧办事指南
来源: 柳城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1-01-08


发票验(交)旧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发票验(交)旧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452030015W00

行使层级:县级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5022200762968804452030015W00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12日国务院批准、199312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1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2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3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公布,自20145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行使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12日国务院批准、199312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1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2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3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公布,自20145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是否容缺受理:否

容缺时限:无

容缺补正方式:无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即时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是否收费: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771-12366

其他咨询方式:无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72—7613070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办理公示:无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公示地址:无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查询地址:网上查询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行政诉讼: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条件: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1. 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一楼A、B区所有窗口及二楼C01窗口;

窗口电话:电话:0772—7613070;

办理地点:柳城县城东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县城东大厦一楼A、B区及二楼C区(三柳高速路口往县城方向约5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县城内可乘坐5路、7路、9路公交车到达城东大厦站。;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qq.com/?type=marker&isopeninfowin=1&markertype=1&pointx=109.267&pointy=24.654&name=%E6%9F%B3%E5%9F%8E%E5%8E%BF%E5%9F%8E%E4%B8%9C%E5%A4%A7%E5%8E%A6&addr=%E5%B9%BF%E8%A5%BF%E5%A3%AE%E6%97%8F。

  1.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财政部令[1993]第6号(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财政部

实施日期:1993-12-23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2011年2月1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条款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2011-02-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1.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通办范围:全市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无

数量限制说明:无

是否证照分离:否

是否证照联办:否

改革方式:无


审批结果类型:无

审批结果名称:无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


是否智能审批:否

是否代办、帮办: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送达付费方式:无

涉密或敏感:否


是否网办:是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null,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网办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税收财务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乡镇街道名称:无

乡镇街道代码:无

村居社区名称:无

村居社区代码:无


  1. 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内容

来源渠道

材料必要性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

存储介质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必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文

2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税务部门

必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文



特别程序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纳税人发票验(交)旧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常见错误示例:




5




发票验(交)旧办事指南

来源: 柳城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2021-01-08 11:05    |  作者:


发票验(交)旧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发票验(交)旧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452030015W00

行使层级:县级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5022200762968804452030015W00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12日国务院批准、199312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1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2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3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公布,自20145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行使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12日国务院批准、199312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1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2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3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公布,自20145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是否容缺受理:否

容缺时限:无

容缺补正方式:无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即时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是否收费: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771-12366

其他咨询方式:无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72—7613070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办理公示:无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公示地址:无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查询地址:网上查询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行政诉讼: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条件: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1. 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一楼A、B区所有窗口及二楼C01窗口;

窗口电话:电话:0772—7613070;

办理地点:柳城县城东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县城东大厦一楼A、B区及二楼C区(三柳高速路口往县城方向约5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县城内可乘坐5路、7路、9路公交车到达城东大厦站。;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qq.com/?type=marker&isopeninfowin=1&markertype=1&pointx=109.267&pointy=24.654&name=%E6%9F%B3%E5%9F%8E%E5%8E%BF%E5%9F%8E%E4%B8%9C%E5%A4%A7%E5%8E%A6&addr=%E5%B9%BF%E8%A5%BF%E5%A3%AE%E6%97%8F。

  1.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财政部令[1993]第6号(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财政部

实施日期:1993-12-23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2011年2月1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条款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2011-02-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1.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通办范围:全市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无

数量限制说明:无

是否证照分离:否

是否证照联办:否

改革方式:无


审批结果类型:无

审批结果名称:无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


是否智能审批:否

是否代办、帮办: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送达付费方式:无

涉密或敏感:否


是否网办:是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null,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网办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税收财务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乡镇街道名称:无

乡镇街道代码:无

村居社区名称:无

村居社区代码:无


  1. 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内容

来源渠道

材料必要性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

存储介质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必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文

2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税务部门

必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文



特别程序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纳税人发票验(交)旧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常见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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