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用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发票领用 | |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452030032W00 |
行使层级:县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22200762968804452030032W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否 | |
容缺时限:无 | 容缺补正方式:无 |
办件类型: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1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771-12366 | |
其他咨询方式:无 | |
监督投诉方式:0772—7613070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无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无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 |
查询地址:网上查询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 |
行政诉讼: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 |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一楼A、B区所有窗口及二楼C01窗口;
窗口电话:电话:0772—7613070;
办理地点:柳城县城东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县城东大厦一楼A、B区及二楼C区(三柳高速路口往县城方向约5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县城内可乘坐5路、7路、9路公交车到达城东大厦站。;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qq.com/?type=marker&isopeninfowin=1&markertype=1&pointx=109.267&pointy=24.654&name=%E6%9F%B3%E5%9F%8E%E5%8E%BF%E5%9F%8E%E4%B8%9C%E5%A4%A7%E5%8E%A6&addr=%E5%B9%BF%E8%A5%BF%E5%A3%AE%E6%97%8F。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财政部
实施日期:1993-12-23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市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改革方式:无 | |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
送达付费方式:无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网办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税收财务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文) |
2 |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文)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公安机关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特别程序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纳税人领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5年。
7.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8.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常见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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