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清单标准
来源: | 发布日期: 2020-01-07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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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3 | 交通指引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R | |||||||||||||
16 | 容缺时限 | 无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þ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þ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þ | |||||||||||
预约电话:0772-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7614076 | |||||||||||||
监督电话 | 0772-7612338 | |||||||||||||||
23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增与或受增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材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 ||||||||||||||
24 | 实施对象 | 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类)的纳税人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 | 乡级□ | ||||||||||
27 | 权限划分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各地市按照自己征管范围划分文件决定权限划分 | ||||||||||||||
28 | 行使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各地市按照自己征管范围划分文件决定权限划分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类)的纳税人(详见附件)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原件 | 否 | 2 | A4纸 | 必要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模块 | 本人签名 | 否 | 空白表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附件3 | |||||
2 | 享受不同税收优惠所需的其他材料(具体内容详件附件4) | 原件及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列明中介服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和具体内容。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 2.申请资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复印件资料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收件 | 所交材料齐全的,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接受材料或退回纳税人补正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录入系统。 | 存档备案信息 | ||||||||||||
审查与决定 | 无 | |||||||||||||||
无 | ||||||||||||||||
制证与送达 | 无 |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送达 | 根据申请事项发放结果 | 申请人领取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流程图 | 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无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2-7614076 | |||||||||||||||
43 | 结果名称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见附件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个人而予以同意办理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程序或条件的; 6.在工作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后果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
53 | 办理窗口号 | 按各地实际情况填写 | ||||||||||||||
54 | 送达方式 | 现场核验送达☑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