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车船税优惠备案)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10-24 10:39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附件2 | ||||||||||||||||
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车船税优惠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3 | 交通指引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 | |||||||||||||
16 | 容缺时限 | 无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þ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þ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þ | |||||||||||
预约电话:0772-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0772-7614076 | 各地根据实际咨询号码填报 | |||||||||||||
监督电话0772-7612338 | 各地根据实际监督号码填报(与咨询电话不能相同) | |||||||||||||||
23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主席令2011年第43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免车船税。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对已经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车船不再代收代征车船税。” | ||||||||||||||
24 | 实施对象 | 需要办理车船税优惠备案的纳税人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 | 乡级□ | ||||||||||
27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主席令2011年第43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 ||||||||||||||
28 | 行使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二条:“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第十三条:“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第十四条:“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第十六条:“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主席令2011年第43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免车船税。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对已经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车船不再代收代征车船税。”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符合车船税优惠政策备案的纳税人(详见附件4)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 原件 | 否 | 2 | A4纸 | 必要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模块 | 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 否 | 空白表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附件3 | |||||
2 | 享受不同税收优惠所需的其他材料(具体内容详件附件4) | 原件及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条件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 否 | 无 | 具体条件详见附件4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 2.申请资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复印件资料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收件 | 所交材料齐全的,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接受材料或退回纳税人补正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录入系统。 | 存档备案信息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
决定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送达 | 根据申请事项发放结果 | 申请人领取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流程图 | 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无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2-7614076 | |||||||||||||||
43 | 结果名称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见附件2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根据申请事项发放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送达纳税人; 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个人而予以同意办理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程序或条件的; 6.在工作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后果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全国通办仅限跨省经营企业 | ||||||||||||||
53 | 办理窗口号 | 按各地实际情况填写 | ||||||||||||||
54 | 送达方式 | 电子邮件□ | 邮寄送达□ | 现场核验送达☑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