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优惠备案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10-24 10:37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
子项名称 | 增值税免税优惠备案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纳服规范3.0、征管规范政策依据)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否 ¨√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肥料登记证》(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否 ¨√ | ||||||||||||||
3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否 ¨√ | ||||||||||||||
4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 否 ¨√ | ||||||||||||||
5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县级残联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0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
配合单位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3 | 交通指引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 | |||||||||||||
16 | 容缺时限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2-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7614076 | |||||||||||||
监督电话 | 0772-7612338 | |||||||||||||||
2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 ||||||||||||||
24 | 实施对象 | 符合增值税免税优惠条件,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28 | 行使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1、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销售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5、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警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公安、司法免征增值税优惠: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 7、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8、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至2018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见财税〔2011〕89 号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 9、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10、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1、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12、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13、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4、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15、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16、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1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农膜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8、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1.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4)复合预混料;(5)浓缩饲料。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9、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0、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21.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22.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23.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24.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
31 | 实施条件 | 2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2、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23、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4、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5、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26、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27、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总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28、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9、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30、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生产质量为普制;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31、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2014年5月1日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 32、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优惠:2015年4月1日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33、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
31 | 实施条件 | 35、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财税〔2016〕97号文件附件)。 36、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38、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 发〔2014〕 16号) | 原件 | 否 | 2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免征增值税、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 否 |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2 | |||||
2 | 救灾救济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公章 | 否 | ||||||
3 | 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5 | 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6 | 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7 | 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8 | 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9 | .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资格证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0 |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且生产有机肥产品纳税人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1 |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且生产有机肥产品纳税人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12 |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且生产有机肥产品纳税人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3 |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14 |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5 |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16 |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7 |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人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18 |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人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19 | 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20 | 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21 |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22 |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23 | 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24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25 |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26 | 转制方案批复函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27 | 工商营业执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28 | 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29 |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30 |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提供)。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原件 | 否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31 |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提供)。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具备或符合实施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不具备或不符合实施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 | 接收资料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当场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 | 审查完毕,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 |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根据受理的资料,准确将数据录入系统 | 确认优惠备案操作完成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加盖业务专用章 |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份返还纳税人。 | 当场送达 | ||||||||||||
流程图 | 见附件3 | |||||||||||||||
38 | 数量限制 | 无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2-7614076 | |||||||||||||||
43 | 结果名称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加盖有业务专用章)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 (4)送达责任:办理结束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当场返还纳税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6月6日公布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行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全国通办(仅限跨省经营企业) | ||||||||||||||
53 | 办理窗口号 | |||||||||||||||
54 | 送达方式 | 电子邮件□ | 邮寄送达□ | 现场核验送达☑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