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备案—扣减类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10-24 10:37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
子项名称 | 增值税扣减类税收优惠备案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纳服规范3.0、征管规范政策依据)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就业创业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否 ¨√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就业失业登记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否 ¨√ | ||||||||||||||
3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否 ¨√ | ||||||||||||||
4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否 ¨√ | ||||||||||||||
5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国防部 | 否 ¨√ | ||||||||||||||
6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国防部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0(全程网上办跑0次,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
配合单位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3 | 交通指引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 | |||||||||||||
16 | 容缺时限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预约电话:0772-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7614076 | |||||||||||||
监督电话 | 0772-7612338 | |||||||||||||||
2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 ||||||||||||||
24 | 实施对象 | 符合增值税扣减类优惠条件,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28 | 行使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5、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6、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8、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减按5%征收增值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 发〔2014〕 16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2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除享受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情况外均需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 否 |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2 | |||||
2 |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7号 )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3 | 报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7号 )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且无《就业创业证》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4 |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7号 )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5 | 《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7号 )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 | 否 | ||||||
6 |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关于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8号 )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7 |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关于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8号 )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8 | 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关于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8号 )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9 |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关于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8号 )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查验后退还纳税人 | 否 | ||||||
10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关于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8号 )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1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技术维护费发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具备或符合实施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不具备或不符合实施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 | 接收资料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当场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 | 审查完毕,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 |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根据受理的资料,准确将数据录入系统 | 确认优惠备案操作完成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加盖业务专用章 |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份返还纳税人。 | 当场送达 | ||||||||||||
流程图 | 见附件3 | |||||||||||||||
38 | 数量限制 | 无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2-7614076 | |||||||||||||||
43 | 结果名称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加盖业务专用章)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 (4)送达责任:办理结束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当场返还纳税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6月6日公布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行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全国通办(仅限跨省经营企业) | ||||||||||||||
53 | 办理窗口号 | |||||||||||||||
54 | 送达方式 | 电子邮件□ | 邮寄送达□ | 现场核验送达☑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