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免税优惠备案-清单标准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10-24 10:35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
子项名称 | 营改增免税优惠备案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纳服规范3.0、征管规范政策依据)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部队军官转业证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师(含)以上部队 | 否 √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房屋产权证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房管部门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0(全程网上办跑0次,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
配合单位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3 | 交通指引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 | |||||||||||||||
16 | 容缺时限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1-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7614076 | |||||||||||||||
监督电话 | 0771-7612338 | |||||||||||||||||
2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 ||||||||||||||||
24 | 实施对象 | 符合增值税营改增优惠条件,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28 | 行使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1、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5、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6、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8、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10、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11、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1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4、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15、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免征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16、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对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裁判员等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 1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8、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0、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22、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25、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27、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28、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29、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30、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3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3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33、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34、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36、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3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3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部分业务。 40、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4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42、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4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44、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4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4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47、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9、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5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51、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52、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5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5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5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5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57、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58、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59、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6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61、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6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6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6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65、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66、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67、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小额贷款,是指单户 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68、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69、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70、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1、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1.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7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72.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 发〔2014〕 16号)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2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 否 |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2 | |||||||
2 | 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3 | 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4 | 保险产品费率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5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6 | 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需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7 | 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需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8 |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9 |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0 |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11 |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2 |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13 |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4 |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15 |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6 | 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17 | 房屋产权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18 | 房屋产权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19 |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20 |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21 |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22 |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23 |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24 |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25 | 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资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26 | 《公司章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无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27 | 《公司章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复印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非必要,条件报送(办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具备或符合实施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不具备或不符合实施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 | 接收资料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当场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 | 审查完毕,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 |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根据受理的资料,准确将数据录入系统 | 确认优惠备案操作完成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加盖业务专用章 |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即时办结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份返还纳税人。 | 当场送达 | ||||||||||||||
流程图 | 见附件3 | |||||||||||||||||
38 | 数量限制 | 无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1-7614076 | |||||||||||||||||
43 | 结果名称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加盖业务专用章)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 (4)送达责任:办理结束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当场返还纳税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6月6日公布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行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全国通办(仅限跨省经营企业) | ||||||||||||||||
53 | 办理窗口号 | |||||||||||||||||
54 | 送达方式 | 电子邮件□ | 邮寄送达□ | 现场核验送达☑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