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4-01-26 10:39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þ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0(全程网上办跑0次,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3 | 交通指引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þ | |||||||||||||
16 | 容缺时限 | 无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政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þ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þ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1-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þ | 现场办理 þ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7614076 | |||||||||||||
监督电话 | 0771-7612338 | |||||||||||||||
2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
24 | 实施对象 |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
25 | 实施对象性质 | 公民 □ | 法人 þ | 其他组织 þ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þ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
28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þ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 | 否 | 根据适用的会计制度报送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实施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实施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收件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 | 当场接收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受理 | 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当场受理或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审查 |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 | 审查材料 |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决定 | 符合标准的为纳税人办理 | 当场办理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无 | 无 | 无 | 无 | |||||||||||
送达 | 无 | 无 | 无 | 无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1-7614076 | |||||||||||||||
43 | 结果名称 | 无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þ | ||||||||||||
无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þ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周期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
53 | 办理窗口号 | |||||||||||||||
54 | 送达方式 | 电子邮件□ | 邮寄送达□ | 现场核验送达☑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