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证合一”信息确认清单标准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3-07-20 09:45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区直中直部门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即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多证合一”信息确认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0(全程网上办跑0次,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 ||||||||||||||
8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10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13 | 交通指引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þ | |||||||||||||
16 | 容缺时限 | 无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þ | 网上申请 þ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0772-761407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7614076 | |||||||||||||
监督电话 | 0772-7612338 | |||||||||||||||
23 | 设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5年9月10日税总函〔2015〕482号发布)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2月1日税总函〔2015〕645号发布)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15日税总函〔2017〕402号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二)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 ||||||||||||||
24 | 实施对象 |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þ | 法人 þ | 其他组织 þ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þ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15日税总函〔2017〕402号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二)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 ||||||||||||||
28 | 行使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15日税总函〔2017〕402号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二)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即时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第二条 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二)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查验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 | 原件 | 是(网上办理提供)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查验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报告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四)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即时收件 | 接受资料 | 当场收件 | ||||||||||||
受理 | 即时受理 | 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受理并录入变更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无 | ||||||||||||||
决定 | 无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即时制证 | 依据受理结果制作文书 | 录入系统,反馈信息确认结果 | ||||||||||||
送达 | 即时送达 | 无 | 无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2-7614076 | |||||||||||||||
43 | 结果名称 | 反馈信息确认结果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þ | |||||||||||||
46 | 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对“多证合一”信息确认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5.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上税务局或拨打12366查询。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录入系统,反馈信息确认结果。 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
53 | 办理窗口号 | |||||||||||||||
54 | 送达方式 | 电子邮件□ | 邮寄送达□ | 现场核验送达☑ | ||||||||||||
55 | 网上办理用户等级要求 | 中级用户☑ | ||||||||||||||
56 | 服务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综合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