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日期: 2023-06-27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各技工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精神,以及国家深化技工院校系列职称改革意见,为有序开展我区2023年度技工院校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区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技能教学和教研等工作的有关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7号)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我区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2.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二)申报程序。

本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使用网络版申报系统,申报人员、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登录“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 (https://www.gxrczc.com/),进入“职称业务办理入口”,进行网上职称填报、审核推荐。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个人填报。

(1)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登陆“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进入“职称业务办理入口”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应按照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填写及材料报送。申报者需随时关注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者未能及时将各级职改部门或单位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再次逐级上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者个人承担。

报送我办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评委会请在系统选择:

正高: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评审委员会

副高: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

2.工作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并明确审核责任。

(2)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的申报者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登陆“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进入“职称业务办理入口”,完成材料审核、审核推荐意见填写及材料报送。

评审高级职称,申报人为市属技工院校的,须经所在市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申报人为自治区属技工院校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申报材料。

1.个人信息材料。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要求佐证材料、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2.学历证书材料。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

3.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下一级职称证书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请各单位配合职改主管部门,主动完成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归集整理,实现职称证书数据共享。确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的,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4.技能等级要求佐证材料应提供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已实现数据共享不要求提供原件材料。个人提供的技能证书材料原则上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广西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gxrcosta.com)进行核验。

5.继续教育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6.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办技工院校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材料不予接收,按桂人社规〔2021〕11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7.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本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制”(见附件),清单以外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原则上也应该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三、审核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各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个人申报材料需要进行单位内部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同意推荐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不得推荐。

3.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所在单位要在审议推荐前成立审议答辩小组,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 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做好记录(签署记录人和组长姓名),作为单位是否同意推荐该同志晋升高级职称的依据之一。审议答辩小组由单位领导、技术业务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代表5-7人(单数)组成,具体人选应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如本单位审议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审议答辩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申报人、单位可主动联系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改办,咨询相关破格政策事宜。

四、时间安排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2023〕12号文件要求。本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6月中旬至9月中旬为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暨各学校和各市、区直有关单位职改部门公示、审核、呈报申报人材料阶段;10月为高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阶段。本系列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市、区直有关单位有评审权限的职改办自行安排,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与高级职称评审时间有效衔接。

五、评审费用

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6〕3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资格评审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150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23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38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450元。材料审核通过后一次交清。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本系列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由我办组织。

(二)本系列初、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由各市、区直有关单位有评审权限的职改办自行组织。评审结束后请及时按照数据归集有关要求,归集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www.gxrczc.com)。

(三)各技工院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本校教师的职称申报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发动和组织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教师积极申报相应职称,为我区选拔和培育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等高层次人才队伍,助推我区技工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做好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高技能人才应作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申报职称评审,在评委会内进行单独分组,单独评议,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八、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各级职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各级职改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级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自治区职改办会同有关系列(行业)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桂职办〔2022〕65号)要求,加大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要求

(一)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及政策咨询。请各有关市和厅(局)职改办务必于2023年9月15日前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平台”完成电子材料审核和报送工作。如遇问题,可联系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地   址:南宁市葛村路5号5楼503室

联 系 人:陈利军、黄波

联系电话:0771-5859586、5884911

(二)系统操作技术支持。各申报人员及有关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系统操作技术问题,可直接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联系,联系电话:0771-5505013。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2023年度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附件

2023年度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清单

材料类型

材料内容

量化要求

材料要求

备注

基本通用条件

1.学历。(系统共享数据无法自动识别的按部署文要求提供)

2.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证。

3.下一级职称证书(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系统共享数据无法自动识别的按部署文要求提供)

4.人社部门要求的继续教育材料(个人在继续教育系统登记后不需要提供)

5.社保证明。(限于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提供,系统共享数据无法自动识别的按部署文要求提供)

根据评审条件

清单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并按系统规定模块上传材料

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1.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5年内教学工作量情况。

2.培养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人数情况。

3.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经历及取得有关荣誉。

4.教研教改或课题等研究成果。

5.行业、企业实践经历情况。

6.教学公开课完成情况。

根据评审条件

同上

同上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下一级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来获得荣誉奖励

根据评审条件

同上

同上

论文、著作、成果条件

取得下一级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来的论文著作成果

根据评审条件

同上

同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发布日期: 2023-06-27 18:30    |  作者: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各技工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精神,以及国家深化技工院校系列职称改革意见,为有序开展我区2023年度技工院校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区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技能教学和教研等工作的有关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7号)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我区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2.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二)申报程序。

本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使用网络版申报系统,申报人员、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登录“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 (https://www.gxrczc.com/),进入“职称业务办理入口”,进行网上职称填报、审核推荐。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个人填报。

(1)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登陆“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进入“职称业务办理入口”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应按照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填写及材料报送。申报者需随时关注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者未能及时将各级职改部门或单位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再次逐级上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者个人承担。

报送我办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评委会请在系统选择:

正高: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评审委员会

副高: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

2.工作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并明确审核责任。

(2)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的申报者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登陆“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进入“职称业务办理入口”,完成材料审核、审核推荐意见填写及材料报送。

评审高级职称,申报人为市属技工院校的,须经所在市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申报人为自治区属技工院校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申报材料。

1.个人信息材料。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要求佐证材料、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2.学历证书材料。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

3.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下一级职称证书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请各单位配合职改主管部门,主动完成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归集整理,实现职称证书数据共享。确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的,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4.技能等级要求佐证材料应提供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已实现数据共享不要求提供原件材料。个人提供的技能证书材料原则上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广西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gxrcosta.com)进行核验。

5.继续教育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6.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办技工院校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材料不予接收,按桂人社规〔2021〕11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7.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本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制”(见附件),清单以外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原则上也应该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三、审核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各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个人申报材料需要进行单位内部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同意推荐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不得推荐。

3.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所在单位要在审议推荐前成立审议答辩小组,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 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做好记录(签署记录人和组长姓名),作为单位是否同意推荐该同志晋升高级职称的依据之一。审议答辩小组由单位领导、技术业务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代表5-7人(单数)组成,具体人选应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如本单位审议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审议答辩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申报人、单位可主动联系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改办,咨询相关破格政策事宜。

四、时间安排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2023〕12号文件要求。本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6月中旬至9月中旬为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暨各学校和各市、区直有关单位职改部门公示、审核、呈报申报人材料阶段;10月为高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阶段。本系列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市、区直有关单位有评审权限的职改办自行安排,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与高级职称评审时间有效衔接。

五、评审费用

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6〕3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资格评审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150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23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38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450元。材料审核通过后一次交清。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本系列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由我办组织。

(二)本系列初、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由各市、区直有关单位有评审权限的职改办自行组织。评审结束后请及时按照数据归集有关要求,归集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www.gxrczc.com)。

(三)各技工院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本校教师的职称申报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发动和组织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教师积极申报相应职称,为我区选拔和培育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等高层次人才队伍,助推我区技工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做好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高技能人才应作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申报职称评审,在评委会内进行单独分组,单独评议,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八、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各级职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各级职改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级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自治区职改办会同有关系列(行业)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桂职办〔2022〕65号)要求,加大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要求

(一)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及政策咨询。请各有关市和厅(局)职改办务必于2023年9月15日前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平台”完成电子材料审核和报送工作。如遇问题,可联系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地   址:南宁市葛村路5号5楼503室

联 系 人:陈利军、黄波

联系电话:0771-5859586、5884911

(二)系统操作技术支持。各申报人员及有关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系统操作技术问题,可直接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联系,联系电话:0771-5505013。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2023年度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附件

2023年度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清单

材料类型

材料内容

量化要求

材料要求

备注

基本通用条件

1.学历。(系统共享数据无法自动识别的按部署文要求提供)

2.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证。

3.下一级职称证书(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系统共享数据无法自动识别的按部署文要求提供)

4.人社部门要求的继续教育材料(个人在继续教育系统登记后不需要提供)

5.社保证明。(限于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提供,系统共享数据无法自动识别的按部署文要求提供)

根据评审条件

清单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并按系统规定模块上传材料

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1.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5年内教学工作量情况。

2.培养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人数情况。

3.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经历及取得有关荣誉。

4.教研教改或课题等研究成果。

5.行业、企业实践经历情况。

6.教学公开课完成情况。

根据评审条件

同上

同上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下一级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来获得荣誉奖励

根据评审条件

同上

同上

论文、著作、成果条件

取得下一级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来的论文著作成果

根据评审条件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