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鉴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79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3-10-2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3〕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持续优化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现就做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畅通技能人才职业成长通道,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生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促进我区技能人才评价提质扩面,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产业、促进就业。围绕广西产业发展需要,坚持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以产业和就业为导向,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产业、服务就业的功能。

(二)评价科学、真实规范。完善标准规范,创新评价方法、优化评价流程,坚持考评结合、客观公正,突出评价真实性和规范性,构建全区统一的监管标准与技术体系。  

(三)分类推进、畅通评价。按照企业、院校、行业组织的不同特点,分类实施,推进各类型评价主体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融合发展,使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的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适当增加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二)完善评价标准及方式。建立健全由职业标准、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评价标准体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进行,企业可根据实际自主制定“新八级工”评价标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由企业通过评聘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企业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学徒期满后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

(三)优化评价题库管理服务。建立全区“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建共享”的评价题库管理工作机制。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题库资源建设和管理,发挥龙头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资源优势共建共享。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可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建设题库。院校自主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使用全区统一题库。鼓励各方参与题库开发,对开发质量高的单位,在机构评估、新增备案、星级评定等工作中给予倾斜。

(四)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系统监管,优化广西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监管流程,引入人像识别、定位签到等技术实现考核全过程全链条留痕溯源,确保评价过程翔实、数据完整。加强质量督导,通过日常督导(现场督导、数据对比、远程监控)和专项督导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完善问题台账及定期通报制度。建立评价机构退出与激励机制,定期开展星级评定,公布评定结果。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存在终止备案情形的评价机构按规定取消评价资格,终止备案。

(五)逐步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理论知识科目原则上采用计算机智能化考试方式,技能操作科目可运用数字化智能评分方式开展考评。对互联网、数字经济等领域的职业(工种)及其他新职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采用多种现代化测评技术开展考评。引入数字技术领域权威龙头企业认证标准体系,对数字职业探索开展“一试双证”

四、分类实施

(一)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企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企业对在一线在岗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部署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二)整体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以服务产业为导向、吸纳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模式。促进院校教学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探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化考核,积极为本校学生提供认定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参加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经评估论证且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高等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稳步推进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社会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院校、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备案为社会评价组织,为其他中小微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实施。做好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作为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落实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措施之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分类指导和政策解读,抓好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指导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确保“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建立评价机构退出机制。要督促评价机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三)加强指导,完善服务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重点做好评价机构备案、评价规范与题库开发、考务管理服务等技术指导工作。加强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开展信息化建设应用和数据统计分析,动态公布全区评价机构目录,做好电子证书查询核验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79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 2023-10-28 16:20    |  作者: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3〕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持续优化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现就做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畅通技能人才职业成长通道,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生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促进我区技能人才评价提质扩面,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产业、促进就业。围绕广西产业发展需要,坚持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以产业和就业为导向,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产业、服务就业的功能。

(二)评价科学、真实规范。完善标准规范,创新评价方法、优化评价流程,坚持考评结合、客观公正,突出评价真实性和规范性,构建全区统一的监管标准与技术体系。  

(三)分类推进、畅通评价。按照企业、院校、行业组织的不同特点,分类实施,推进各类型评价主体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融合发展,使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的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适当增加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二)完善评价标准及方式。建立健全由职业标准、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评价标准体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进行,企业可根据实际自主制定“新八级工”评价标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由企业通过评聘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企业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学徒期满后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

(三)优化评价题库管理服务。建立全区“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建共享”的评价题库管理工作机制。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题库资源建设和管理,发挥龙头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资源优势共建共享。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可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建设题库。院校自主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使用全区统一题库。鼓励各方参与题库开发,对开发质量高的单位,在机构评估、新增备案、星级评定等工作中给予倾斜。

(四)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系统监管,优化广西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监管流程,引入人像识别、定位签到等技术实现考核全过程全链条留痕溯源,确保评价过程翔实、数据完整。加强质量督导,通过日常督导(现场督导、数据对比、远程监控)和专项督导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完善问题台账及定期通报制度。建立评价机构退出与激励机制,定期开展星级评定,公布评定结果。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存在终止备案情形的评价机构按规定取消评价资格,终止备案。

(五)逐步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理论知识科目原则上采用计算机智能化考试方式,技能操作科目可运用数字化智能评分方式开展考评。对互联网、数字经济等领域的职业(工种)及其他新职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采用多种现代化测评技术开展考评。引入数字技术领域权威龙头企业认证标准体系,对数字职业探索开展“一试双证”

四、分类实施

(一)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企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企业对在一线在岗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部署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二)整体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以服务产业为导向、吸纳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模式。促进院校教学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探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化考核,积极为本校学生提供认定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参加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经评估论证且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高等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稳步推进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社会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院校、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备案为社会评价组织,为其他中小微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实施。做好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作为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落实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措施之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分类指导和政策解读,抓好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指导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确保“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建立评价机构退出机制。要督促评价机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三)加强指导,完善服务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重点做好评价机构备案、评价规范与题库开发、考务管理服务等技术指导工作。加强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开展信息化建设应用和数据统计分析,动态公布全区评价机构目录,做好电子证书查询核验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