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1.寄宿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民族自治区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脱贫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孤儿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2.非寄宿制: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
二、资助标准
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程序及评审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2.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金发放
1.春季、秋季学期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
2.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中的一种进行发放:转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
3.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