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费补助项目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1.资助对象: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2.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资助比例: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100%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三、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
四、所需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2.《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乡镇民政、村委(社区)等部门提供的孤儿证明、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农村低保证、失业证、残疾证等证件
五、办理流程: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的县(市、区)不用申请及评审。
(二)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其中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二)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向学生发放补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三)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上签字确认,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七、办理时限:分两个学期进行,春季学期3月份学校组织学生申请,5月底完成补助资金统发;秋季学期9月份学校组织学生申请,11月底完成补助资金统发。
八、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九、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7613118
投诉电话:0772-7613566
十一、办理地点和交通指引
每周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柳城县城东大夏二楼)综合2窗口受理。乘5、7、9路公交车到城东大夏公交车站下车即可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