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我市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柳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30日
柳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考核体系,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单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影响考评实施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作为评定出租汽车企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及评优评先、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或者取消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 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驾驶员聘用、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教育培训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等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经营场地、管理制度、岗位设置)、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
(二)信息数据指标:数据接入(传输数据的完整性、 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数据查阅等情况,以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有关测评结果为准;
(三)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年度内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所属驾驶员有10%或所属车辆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在创城、创卫等重大活动期间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国家、自治区检查通报等)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按要求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内已开展经营业务、但未参加考核工作,无法提供现场考核所需的场地、设施等情形)。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3.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重大信访、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围堵政府机关等群体性事件的;
5.在创城、创卫等检查期间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国家、自治区通报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以单台出租汽车作为考核目标,将驾驶该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因经营服务不规范或违法经营导致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同步到该出租汽车上,作为该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值。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40分的计分制,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1-39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5-2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分及以下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3.车辆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重大信访、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围堵政府机关等群体性事件的;
4.车辆驾驶员在创城、创卫等检查期间因服务质量被国家、自治区通报的。
第五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考核检查资料。
第二十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
(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分责任单位、部门应根据《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和《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受监督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五条 市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六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动态考核机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实时在柳州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系统(以下简称服务质量考核系统)中进行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将所属注册驾驶员及时录入服务质量考核系统,对所属驾驶员分数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服务质量考核系统提供动态计分查询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至下一个周期届满前,通过企业与公众服务平台,对所属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进行网上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应在考核周期开始至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七章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动态考核机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车辆驾驶员扣分情况,实时在服务质量考核系统中对车辆进行计分,根据出租汽车单车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将所属车辆信息与车辆对应驾驶员信息及时录入柳州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系统。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单车一个考核周期届满,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五条 对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应在考核周期开始至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龙城的士付款码评价功能、12328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服务质量考核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通过服务质量考核系统及时将驾驶员、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数变化信息告知驾驶员。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巡游出租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巡游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或申请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经营权周期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有连续两年为A级的巡游车企业或三分之一以上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级的,在申请延续经营时,收回其百分之十的车辆经营权;
(四)对经营权周期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有连续两年为B级的或三分之一以上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延续经营时,收回其百分之二十的车辆经营权;
(五)收回的车辆经营权,奖励给经营权周期内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在AAA级以上或三分之一以上年度考核在AAA级以上,且综合排名前三的优秀经营企业。
第三十八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巡游车经营者在车载智能终端或电子监督卡等形式标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网约车经营者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标注。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出租汽车企业应优先录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鼓励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评先、待遇、培训、辞退挂钩。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及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出租汽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被列为不良记录的驾驶员,自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之日起两年内建议各公司不得聘用;超过两年的,可申请移除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重新聘用。若之后再有被考核为B级的,永久列为不良记录驾驶员,建议各公司不再聘用。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以下情况对出租汽车单车采取惩戒措施:
(一)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扣分达到15分的,应暂停该车辆经营3天;
(二)考核周期内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扣分达到25分的,应再次暂停该车辆经营5天;
(三)考核周期内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扣分达到40分的,应再次暂停该车辆经营10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接到通报出租汽车单车惩戒名单十五日内,根据上述要求暂停车辆经营,对该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对逾期未整改的经营者,在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申请延续经营重新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连续两年或三分之一以上年度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在申请单车延续经营重新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二)单车当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的,下一考核年度为该车责令整改期,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服务质量承诺,加强经营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提升服务质量。
(三)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连续两年或三分之一以上年度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四十三条 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巡游车经营者在顶灯标注。网约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网约车经营者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标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中“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业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可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六条 市辖五县可参照本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柳交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2.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3.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4.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1 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标准 | |
一、企业管理 | 管理制度 | 20 | 1.企业证件是否有效,办公地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扣3分; |
驾驶员权益保障 | 20 | 1.不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发现1人扣2分。 | |
信息化管理 | 20 | 1.企业未建立企业的监控指挥平台扣10分, |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 20 | 1.未建立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或档案不全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共六项),每少一项扣2分。 |
驾驶员聘用 | 10 | 1.聘用驾驶员未注册,发现1人扣2分(企业所提供驾驶员清册表与注册系统进行比对)。 | |
培训教育 | 10 | 1.未落实驾驶员聘用岗前培训的,发现1起扣1分。 | |
二、安全运营 | 安全责任落实 | 40 | 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扣3分。 |
交通违法行为 | 80 | 1.未建立车辆交通违法台账的,扣20分; | |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情况 | 80 | 1.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交通安全死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迟报、瞒报、漏报的,发现一次扣20分; | |
三、运营服务 | 运营违规行为 | 250 | 1.发生拒载、故意绕道、甩客等经营违规行为,每增加0.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 |
投诉处理 | 50 | 1.投诉处理不按规定程序、规定的期限内调查处理;未作出处理或者处理决定未落实,每次扣3分;投诉处理工作虚假办理,工作严重滞后,造成恶劣影响、被通报的,每次扣10分。 | |
车容车貌 | 60 | 根据查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等记录,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 | |
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 | 40 | 根据投诉举报、路面查处、车辆现场查验等发现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不符合要求(随地小便;营运过程中玩手机、随意别车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记录,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 | |
服务评价 | 150 | 1.“龙城的士统一收款码”张贴率应达到100%,每少1%(不足1%,按1%计算)扣1分。张贴率=(企业车台数-未张贴车台数)/企业车辆数。 | |
媒体曝光 | 50 | 因服务质量、交通违法等被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0分,扣完为止。 | |
四、社会责任 | 维护行业稳定 | 100 | 1.未落实维稳对象包干负责等工作机制,未建立维稳对象工作台账工作台账,每缺1项扣10分; |
五、加分项目 |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 30 | 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县、区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企业所属车队、驾驶员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加到30分为止。 |
社会公益 | 40 | 1.企业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 |
新能源车辆推广 | 20 | 使用柳产新能源车辆运营的,车辆占70%得5分,占80%得10分,占90%得15分,占100%得20分。 | |
其他加分项 | 10 | 被考核小组成员认可的其他加分项目。如创新创优、95128参与度等。 |
附件2 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标准 | |||
企业管理 | 线下服务 | 30 | 1.企业证件是否有效,办公地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扣3分; | ||
驾驶员权益保障 | 30 | 1.不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发现1人扣2分; | |||
信息报备 | 30 | 1.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发现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 10 | 1.现场随意抽查监控平台5-10辆车(100辆以上抽10辆,100辆以下抽5辆)检查录音设备是否正常,每发现1辆次扣5分。 | |||
信息数据 | 数据接入 | 180 | 根据与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由部级平台统一测评,根据每月测评结果取全年平均值。 | ||
数据查阅 | 20 | 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或不按照投诉件答复截止时间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安全运营 | 安全责任落实 | 40 | 1.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扣3分; | ||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 80 | 1.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交通安全死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迟报、瞒报、漏报的,发现一次扣20分; | |||
交通违法行为 | 80 | 1.未建立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台账的,扣40分; | |||
运营服务 | 运营违规行为 | 120 | 1.发生故意绕道、甩客、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等经营违规行为的,每增加0.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 | ||
车辆及驾驶员资质 | 120 | 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服务评价 | 90 | 1.有效投诉率,因驾驶员未在指定时间内配合处理投诉,被投诉行为视为有效投诉,每增加0.01次/车扣2分; | |||
信息公开 | 20 | 1.现场随意抽查监控平台5-10辆车(100辆以上抽10辆,100辆以下抽5辆)查看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的,发现未提供相关信息的扣2分,扣完为止。 | |||
媒体曝光 | 50 | 因服务质量、交通违法等被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社会责任 | 维护行业稳定 | 100 | 1.未落实维稳对象包干负责等工作机制,未建立维稳对象工作台账,每缺1项扣10分; | ||
加分项目 |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 20 | 1.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加到20分为止。 | ||
社会公益 | 40 | 1.企业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 |||
新能源车辆推广 | 20 | 使用柳产新能源车辆运营的,车辆占70%得5分,占80%得10分,占90%得15分,占100%得20分。 | |||
鼓励参与95128电召服务 | 20 | 1.企业所属参加95128电召车辆数所占比例达不到企业总车辆数80%的,加10分; | |||
附件3: 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 |||||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或无法核实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自治区级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经核实无正当理由对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经营行为进行恶意投诉的。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 |||||
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规定使用“龙城的士统一收款码”,接受乘客线上支付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 |||||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行驶过程中接打、看手机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 | |||||
强制乘客使用单一支付方式的。 | |||||
在营运过程中未按运营服务规范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导致乘客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 | |||||
使用服务忌语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LED顶灯不亮、有破损或字迹不清晰的。 |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
加入应急服务车队并参与应急服务保障任务,参与节假日火车站高峰疏运保障。 | |||||
每年度完成统一95128电召服务业务量多于500次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附件4 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驾驶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车辆、或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 |
将网约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
故意泄露乘客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乘客隐私的。 |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将网约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 |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自治区级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举报、投诉或者其他纠纷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未到约定上车地点时提前确认车辆已到达的。 |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市级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乘其他乘客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
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 |
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 |
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或在巡游车专用通道、站点等区域候客、揽客的。 | |
车辆外观标志与当地规定不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仪容仪表不整,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 | |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行驶过程中接打、看手机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 | |
使用服务忌语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网约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加入应急服务车队并参与应急服务保障任务,参与春运火车站高峰疏运保障。 | |
每年度完成统一95128电召服务业务量多于500次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柳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
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不断完善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我市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要和管理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柳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将《考核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台《考核办法》背景
(一)《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柳交规〔2019〕1号),该文件只对巡游出租汽车进行了具体规定,未囊括网约车,已不适应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需要。
(二)2022年5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出台,通知对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内容、评分方式、评分标准及奖惩措施做了总体性规定,须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管理需要,细化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等内容。
(三)我市计划出台《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违规行为、服务规范等进行一系列调整,有必要通过制定《考核办法》以提高文件适用性。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交通运输部于2022年5月27日重新修订并印发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三)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8月11日重新修订并印发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三、制定过程
为建立起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启动《考核办法》制定工作,并于2021年9月向全行业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征求意见。2022年5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出台,市交通运输局认真组织对照学习并进行了相应修改,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律师和相关科室召开专题会议,对《考核办法》进行研究讨论,最后修改形成此稿。
四、《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分为8章,共计48个条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考核对象、原则以及考核周期。
《考核办法》明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单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原则,每年度开展考核工作。
(二)细化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指标。
《考核办法》对出租汽车企业设定了6个考核等级,对企业实行基准分为1000分的计分制,同时设置100分作为加分分值;对巡游车企业分别从企业管理、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加分项目5个方面、20个项目进行考核;对网约车平台企业分别从企业管理、信息数据、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加分项目6个方面、19个项目进行考核。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营运服务质量、保障驾驶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了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指标。
《考核办法》对巡游车驾驶员设定了4个考核等级,对驾驶员实行基准分为20分的计分制,同时设置10分作为加分分值;主要围绕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4个方面,其中对巡游车驾驶员设置49个评分标准、对网约车驾驶员设置45个评分标准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督促驾驶员规范运营、文明服务、安全驾驶,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四)完善了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指标。
《考核办法》对单台出租汽车设定了4个考核等级,对出租汽车单车实行基准分为40分的计分制;出租汽车单车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动态考核机制,根据车辆驾驶员扣分情况,实时对车辆进行计分,根据出租汽车单车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五)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奖惩措施。
明确将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在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可准予服务考核评分满足一定条件的巡游车企业继续经营,并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及管理要求签署经营协议,约定巡游车企业的义务与责任。
五、施行日期
《考核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