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摘录)
一、国家奖励扶助
(一)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60及以上)
1.申报条件:1933年1月1日后出生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界定夫妇双方为农业人口或半边户家庭一方为农业人口并从事农业生产且现存1个子女或2个女儿的家庭。
2.奖励标准:每人1440元/年至亡故。
(二)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55-59扩面奖)
1.申报条件: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界定夫妇双方为农业人口或半边户家庭一方为农业人口并从事农业生产且现存1个子女或2个女儿的家庭。
2.奖励标准:每人720元/年至59周岁。
(三)特别扶助
1.申报条件: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且曾经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对象。
2.奖励标准:子女死亡每人11640元/年、子女伤残每人11280元/年至亡故。
二、自治区奖励扶助
(一)奖励类
1.申报条件:农村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2007年8月23日后且于2016年1月1日零时前依法生育双女(非双女)后在6个月内落实结扎的家庭;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未满18周岁死亡,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4.奖励标准:双女6个月内结扎一次性奖1500元/户、非双女6个月内结扎一次性奖1200元/户、独生子女一次性奖1000元/户、放弃生育二孩一次性奖2000元/户。
(二)救助类
1.申报条件: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的家庭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家庭;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家庭;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家庭。
2.奖励标准:每人1200元/年女方年满49周岁或现存1个女儿家庭至55周岁。
(三)年老奖励
1.申报条件: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2)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发放标准:按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即年满当年的上年基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或十发放奖励金。
三、市级特殊家庭扶助
(一)经济助扶
1.申报条件: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且曾经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在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对象。
2.奖励标准:子女死亡每人7800元/年、子女伤残每人7200元/年至亡故。
(二)教育扶助
1.申报条件: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且曾经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在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的子女考取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的家庭。
2.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1000元,并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补助,直至毕业。
四、县级奖励扶助
(一)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代缴条件:(1)夫妇均为本县户籍且属农村居民户口;(2)实行计划生育(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成员,其中子女享受至18周岁止;(3)依法生育二个女儿并自愿于2016年1月1日零时前落实结扎的双女户家庭成员,其中子女享受至18周岁止;(4) 农村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四级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家庭的夫妻。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条件:(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夫妻;(2)农村2006年7月5日以后依法生育二个女儿并自愿于2016年1月1日零时前落实结扎的双女户家庭的夫妻;(3) 农村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四级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家庭的夫妻。
2.补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三)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补助
1.申报条件:依法生育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子女未满18周岁,父或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家庭。
2.补助标准:每户1000元/年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或夫妻存活一方再婚。
(四)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考上大学奖励
1.申报条件:农村依法生育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或依法生育双女并落实绝育的双女户家庭的女儿考上大学并入学就读的家庭。
2.奖励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儿女考上(本)专科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诚信计生户奖励
1.成长教育基金
(1)申报对象:农村诚信计生户领证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
(2)奖励标准:每年100元/户。
2.成才教育补助金
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诚信计生户独生子女考入全日制本科高等院校的并入学就读一次性奖励2000元助学金;诚信计生户子女考上清华、北大并入学就读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助学金。
(六)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伤残)补助
1.申报条件:2016年1月1日零时前依法生育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病残(伤病残达四级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死亡(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的除外),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后一次性发放补助金5000元。
2.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补助金5000元(领取了一次性补助金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必须将补助金全额退还给发放单位)。
(七)放弃生育二孩奖励
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生育一个子女后,领取了《二孩生育证》后自愿放弃生育二孩(须办理退证手续)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时发放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