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一、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二、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三、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