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有关经费进行保障。
第二章供应对象和分配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向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向在该区域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的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但应向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的供应对象优先供应。
供应对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应当未享受公租房、直管公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不设收入门槛。
第六条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采用公开受理申请、摇号、公示和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自建或其他定向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由建设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网上自助申请或现场申请方式提出申请。采取现场申请方式的,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第八条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 已婚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
3. 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明。
第九条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凭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根据分配方案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手续。
第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租赁合同应包括约定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但不得约定收取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租赁保证金。
第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仍符合租赁条件的可办理续租手续,租期达到3年续租时可按照不超过市场租金的标准调整租金。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企业或用人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行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
第十六条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 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
2. 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或另有租住房屋的;
3. 转租、转借或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4.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属于本市人才公寓的,按照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