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远乐(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81612),周远龙(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41652):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对你违法建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柳城自然资源监立字〔2024〕20号)。经查,周远乐、周远龙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446号的房产,该房屋于2020年1月开工建设,2020年10月建成,建房时建筑面积超出建设许可面积。2024年3月11日在周远乐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勘测数据,房屋占地面积1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92.5平方米。该房产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桂(2020)柳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801号,批准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批准建筑面积855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37.5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根据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周远乐、周远龙(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446号)工程预算书》,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17.6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房屋有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桂(2020)柳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801号及规划意见,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符合柳城县城区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周远乐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周远龙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
4.现场照片;
5.规划意见;
6.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桂(2020)柳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801号;
7.宗地图;
8.房屋平面图;
9.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周远乐、周远龙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10.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周远乐、周远龙(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十二巷446号)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337.5㎡×717.63元×6%=14532元。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伍佰叁拾贰元整(¥:1453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7617885
地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