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韦标,身份证号:450222xxxxxxx32912
住址:柳城县大埔镇同境村民委xxxxx号
联系电话:13788625350
企业营业执照:本案开采点无企业营业执照
案由: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照片;
3、证明;
4、购买挖掘机合同;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柳城资源规划监字[2024]8号);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柳城资源规划字[2024]1号)
7、关于请求出具硬质土价格证明的函
8、关于请求出具硬质土价格证明的复函。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
经查,你于2024年3月9日至12日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柳城县大埔镇同境村龙门屯(汶水背),无证开采硬质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3、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2100×25%=525元,大写:伍佰贰拾伍元整);
以上处罚共计金额2625元(大写:贰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077-7617885
地 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