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先奎,男,仫佬族,59岁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0241X
家庭住址:柳城县冲脉镇冲脉村民委xxxxx号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违法城乡规划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莫先奎于2024年1月在超出土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柳城县大埔镇杨柳路124号建设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积117.6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面积57.6平方米;经调查核实,莫先奎超出相关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建设房屋。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照片;
4、规划意见;
5、广西科正房产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莫先奎、陶海芳房地产估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7.6平方米,并处每平方米105元的罚款;57.6㎡×105元=6048元。
2.没收在非法占地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57.6平方米。
共计人民币陆仟零肆拾捌元(¥:6048)。
我局已于2024年3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64212010118653419,开户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7617885
地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