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资源规划林罚字[2024] 第6号
梁方(身份证号码:45022219730808****)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梁方非法猎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5月2日,通过网上购买一套钢丝套捕鸟工具,并于2023年4月在本地购买了三只人工养殖的山鸡(两公一母),用来做“媒鸟”,2023年11月至12月份在柳城县六塘镇六塘居委中村屯村背田垌分两次进行狩猎,但没有获得猎物。你非法猎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事实:
1.梁方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复印件;
3.扣押清单复印件;
4.指认照片、搜查时缴获的物品照片和购买猎捕工具的记录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4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照《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3只山鸡“媒鸟”;
2.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4212010118653419,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城县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者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7617885
地 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