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处罚双公示
谭国伟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23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4-02

谭国伟(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70018),朱小霞(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50043)

我局于2024315日对你违法建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柳城自然资源监立字〔202423号)。经查,谭国伟、朱小霞位于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18号的房产,该房屋于19962月开工建设,199610月建成,建房时建筑面积超出建设许可面积。2024年3月15日谭国伟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勘测数据,房屋占地面积66.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49.36平方米。该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98)字第03611号,批准占地为66.4平方米;房屋共用权保持证,证号:桂房证字第0221160号,批准建筑面积301.4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47.96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根据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谭国伟、朱小霞(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18号)工程预算书》,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684.5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98)字第03611号及规划意见,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符合柳城县城区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谭国伟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朱小霞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

4.现场照片;

5.规划意见;

6.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98)字第03611号;

7.房屋共用权保持证,证号:桂房证字第0221160号

8.宗地图;

9.房屋平面图;

10.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谭国伟、朱小霞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11.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谭国伟、朱小霞(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18号)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47.96㎡×684.51元×5%=1641.45元。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元肆角伍分(¥:1641.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64212010118653419,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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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国伟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4〕23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4-04-02 10:15    |  作者:

谭国伟(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70018),朱小霞(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50043)

我局于2024315日对你违法建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柳城自然资源监立字〔202423号)。经查,谭国伟、朱小霞位于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18号的房产,该房屋于19962月开工建设,199610月建成,建房时建筑面积超出建设许可面积。2024年3月15日谭国伟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勘测数据,房屋占地面积66.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49.36平方米。该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98)字第03611号,批准占地为66.4平方米;房屋共用权保持证,证号:桂房证字第0221160号,批准建筑面积301.4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47.96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根据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谭国伟、朱小霞(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18号)工程预算书》,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684.5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98)字第03611号及规划意见,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符合柳城县城区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谭国伟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朱小霞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

4.现场照片;

5.规划意见;

6.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城国用(98)字第03611号;

7.房屋共用权保持证,证号:桂房证字第0221160号

8.宗地图;

9.房屋平面图;

10.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谭国伟、朱小霞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11.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谭国伟、朱小霞(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18号)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47.96㎡×684.51元×5%=1641.45元。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元肆角伍分(¥:1641.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64212010118653419,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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