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志雄
地 址:寨隆镇寨隆xxxx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71979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对你违法城乡规划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彭志雄于2010年在未办理相关建设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柳城县寨隆镇寨隆中街456号建设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积209.25平方米,未办理相关建设许可违法建筑物面积201.4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03.04元。经调查核实,彭志雄未办理相关建设许可建设房屋。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房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违法建房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照片;
4、证明;
5、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彭志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6、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彭志雄工程预算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
201.49㎡×703.04元×5%=7082.77元。
共计人民币大写:柒仟零捌拾贰元柒角柒分(¥:7082.77元)。
我局已于2024年2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行:柳城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7617885
地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