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0号
当事人:龙誉乾
地址:大埔镇解放路六巷4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42917
我局于2023年7月16日对你违法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在柳城县大埔镇解放路六巷4号重建房屋,该房屋位于柳城大埔镇解放路六巷4号,建筑物占地面积84平方米,超出建设许可违法建筑物面积88.25平方米,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15.92元。经调查核实,龙誉乾未办理相关建设许可建设房屋。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违法建房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符合规划证明;
5、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龙誉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6.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龙誉乾工程预算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
88.25㎡×715.92元×5%=3158.99元。
共计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伍拾捌元玖角玖分(¥:3158.99元)。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行:柳城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7617885
地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