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处罚双公示
吴亚养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6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9-12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6

当事人:吴亚养

地址:广西柳城县太平镇黄宜村民委宜竹屯10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11616

   由:违法建设

我局于2023年811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的房屋,于2000年5月开工建设,2000年12月建成,建房时未办理有建房相关许可手续2023年8月11日经我局聘请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在覃美花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勘测数据,房屋占地面积63.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33.12平方米。由于建房时未办理有建房相关许可手续,违法建筑面积233.12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根据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吴亚养(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工程预算书》,该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09.28元,你位于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房屋有公证书([2000]柳证字第A-03号)及规划意见,该地块用途为居住用地,符合柳城县太平镇城区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覃美花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吴亚养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4.规划意见

5.公证书([2000]柳证字第A-03号)

6.房屋宗地图、平面图

7.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吴亚养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吴亚养(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3年9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233.12㎡×709.28元×5%=8267.37元。

共计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陆拾柒元叁角柒分(¥:8267.3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12


吴亚养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6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3-09-12 11:35    |  作者: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76

当事人:吴亚养

地址:广西柳城县太平镇黄宜村民委宜竹屯10号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11616

   由:违法建设

我局于2023年811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位于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的房屋,于2000年5月开工建设,2000年12月建成,建房时未办理有建房相关许可手续2023年8月11日经我局聘请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在覃美花的见证下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根据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的勘测数据,房屋占地面积63.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33.12平方米。由于建房时未办理有建房相关许可手续,违法建筑面积233.12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根据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吴亚养(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工程预算书》,该房屋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09.28元,你位于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房屋有公证书([2000]柳证字第A-03号)及规划意见,该地块用途为居住用地,符合柳城县太平镇城区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覃美花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吴亚养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4.规划意见

5.公证书([2000]柳证字第A-03号)

6.房屋宗地图、平面图

7.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出具的《吴亚养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吴亚养(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工程预算书》。    

我局已于2023年9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233.12㎡×709.28元×5%=8267.37元。

共计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陆拾柒元叁角柒分(¥:8267.3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单位名称: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银行: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7617885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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