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3〕33号
当事人:刘桂娥
地址:大埔镇新城路67号之十二
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00025
案由:违法建设
经查,刘桂娥于2020年在柳城县大埔镇新城路加建房屋,该房屋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新城路67号之十二,建筑物占地面积72.4平方米,超出建设许可违法建筑物面积135.5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方造价716.65元。经调查核实,刘桂娥超出建设许可面积建设房屋。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照片;
4、证明;
5、广西科正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刘桂娥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6、广西科正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刘桂娥工程预算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手续:
2、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135.59㎡×716.65元×5%=4858.52元。
共计人民币大写:肆仟捌佰伍拾捌元伍角贰分(¥:4858.52元)。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期限内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63612010102141282,开户行:柳城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 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7617885
地 址: 柳城县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