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拟定的公开信息,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复后,才能进行信息发布。我局指定由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机构职能: 领导简介、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
2.党建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理论学习、行风评议;
3.人事教育: 人事任免、教育培训、干部选拔及人员考录;
4.工作动态: 政务新闻;
5.专项工作: 第二次土地调查、金土工程、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防治;
6.政策法规:国家级土地管理法规、矿产法规、综合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本局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
7.执法监察:行政处罚依据、标准 执法依据程序要求,土地违法典型案件,矿产违法典型案;
8.依法收费项目:土地、矿产依法收费;
9.建设用地: 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建设用地审批结果;
10.耕地保护;
11.土地交易市场:地价动态、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结果;
12.土地整理开发;
13.地籍测绘管理: 地籍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登记结果、测绘管理;
14.矿产管理: 矿产管理、采矿权审批结果;
15.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共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16.服务窗口;
17.通知公告;
18.知识长廊;
19.下载中心;
20.网上互动:我局简介、意见建议、依申请公开、信访举报、在线咨询、网上调查、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调查、其他栏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各业务股室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和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报纸、新闻等媒体形式进行公开。
5.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本局要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严格按照《柳城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并规范使用《柳城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文书》。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公开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要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六条 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时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