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机密、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写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本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传召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本机关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本机关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本机关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本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