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广西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对《柳城县沙埔镇沙埔村洋额屯金竹棚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2023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10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LC7615619@163.com)。如无异议,公示结束后按程序启用。
附件:《柳城县沙埔镇沙埔村洋额屯金竹棚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方案》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