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诚:
你使用坐落于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39号金时代.购物公园二期26栋1-7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柳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389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桂1425执恢116号之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桂1425执恢116号之四】致使你原不动产权灭失,请你在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注销你的不动产权登记,作废你持有的桂(2016)柳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389号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柳城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4年 4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