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诚于2016年12月22日将坐落于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39号金时代.购物公园二期26栋1-2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柳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384号】作为抵押物与你行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桂(2016)柳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137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桂1425执恢116号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桂1425执恢116号之一】致使你行的抵押权灭失,请你行在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理该房屋抵押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注销你行的桂(2016)柳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137号的抵押权。
特此公告
柳城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4年 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