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柳城人社发〔2020〕13号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
补贴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柳人社发〔2020〕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工作的补充通知》(柳人社发〔2020〕25号)文件要求,为缓解企业用工压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的申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在我县辖区内已复工复产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不含个体工商户),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自2020年2月1日起,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新进员工或转岗职工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且每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止。
新进员工以是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承揽合同,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其他能有效证明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方式之一作为判断依据。转岗职工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职工工作岗位是否发生改变等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二、办理时限及流程
(一)2020年4月2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县辖区内企业,将2020年2至3月的补贴申报材料交至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就业中心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复审后进行审核公示。审核公示合格后拨付企业2020年2至3月补贴,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规定月份补贴的,原则上不再补发。
(二)2020年7月1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县辖区内企业,将2020年4至6月的补贴申报材料交至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就业中心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复审后进行审核公示。审核公示合格后拨付企业2020年4至6月补贴,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规定月份补贴的,原则上不再补发。
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现场审核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扶贫车间资质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二)属于新进员工的,提供能有效证明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的材料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协议)或承揽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属于转岗职工的,提供相关转岗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拨付表(附件1);
(四)以工代训人员名册(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提交;
(五)每月工资发放表(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凭证);
(六)企业每月开展“以工代训”培训图片5张。
以上申报材料每月各提供一份(新进员工和转岗职工证明材料除外),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按月发放“以工代训”补贴,参加“以工代训”未满一个月的员工,不发放当月补贴;采取计件形式支付工资的企业,当月支付工资总额累计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补贴;
(二)综合考虑疫情期间企业缓交减免社保费的情况,2020年2月1日以后的新进员工,统一以签订劳动合同认证;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进员工或转岗职工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以工代训”补贴由实际组织培训的主体单位申请补贴。
(四)上述所有材料报送至柳城县就业服务中心(柳州市柳城县城东大厦西裙楼一楼大厅),联系人:黄贵福,联系电话:0772-7612711。
附件:1.《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拨付表》
2.《以工代训人员名册》
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柳人社发〔2020〕21号)
附件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柳人社发〔2020〕21号.zip
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工作的补充通知》(柳人社发〔2020〕25号)
附件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工作的补充通知(柳人社发【2020】25号).zip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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