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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近期热点问答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0-26

一、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收入是什么期间的收入?企业20221月发放202112月份工资,是否属于2022年度的综合所得?

答: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因此,并入2022年度汇算的综合所得收入应为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对于2022年1月发放2021年12月份工资,应作为2022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以此类推,2023年1月发放2022年12月的工资,则作为2023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


二、办理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退税,可以绑定别人的银行账户接收退税吗?

答: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账户须为纳税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会影响您收到退税。

三、我在个税APP已经提交了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之后发现数据填写有误,更正路径是什么?

答:通过个税APP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或者首页【服务】—【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点击查看需要更正的已申报记录详情,点击下方【更正】。

四、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时间段如何判断?

答:(1)按上一年的销售额判断;(2)新成立的企业,按设立后三个月的销售额;(3)成立后三个月内没有销售额的企业,按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判断。


七、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财税2023年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2366近期热点问答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10-26 16:44    |  作者: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收入是什么期间的收入?企业20221月发放202112月份工资,是否属于2022年度的综合所得?

答: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因此,并入2022年度汇算的综合所得收入应为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对于2022年1月发放2021年12月份工资,应作为2022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以此类推,2023年1月发放2022年12月的工资,则作为2023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


二、办理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退税,可以绑定别人的银行账户接收退税吗?

答: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账户须为纳税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会影响您收到退税。

三、我在个税APP已经提交了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之后发现数据填写有误,更正路径是什么?

答:通过个税APP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或者首页【服务】—【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点击查看需要更正的已申报记录详情,点击下方【更正】。

四、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时间段如何判断?

答:(1)按上一年的销售额判断;(2)新成立的企业,按设立后三个月的销售额;(3)成立后三个月内没有销售额的企业,按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判断。


七、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财税2023年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