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柳糖路16号商贸城1#楼1-30号的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6月10日本局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G212080),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5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11701)和《检验报告》(No:SG212080)送达了当事人,《检验报告》(No:SG212080)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的程序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也没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就本案展开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芹菜,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2021年9月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市监处字〔2021〕281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2元;三、罚款1000元。并按照规定在柳城县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