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抽样检验。2021年9月14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上述香蕉《检验报告》( No :G21-T1531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吡虫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 No :G21-T1531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1491-G21-T15313)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的权力。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就本案展开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香蕉,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2021年12月10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市监处字〔2021〕397号),没收违法所得43.96元,并按照规定在柳城县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