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城 县 教 育 局
中共柳城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柳 城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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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 城 县 消 防 救 援 大 队
柳城教字〔2019〕27号
关于印发《柳城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城县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柳城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教基教〔2019〕56号)》
3.《柳城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柳城县教育局 中共柳城县委员会机构编
制委员会办公室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柳城县公安局
柳城县民政局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城县卫生健康局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 柳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城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印发 |
附件1:
柳城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 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10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教基教〔2019〕56号)要求,现就全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2019年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胡伟华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副组长:韦志刚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家菘 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杨明光 县教育局副局长
莫永锋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龙周杰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严秋杰 县公安局副政委
肖文飞 县民政局副局长
钟 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乔 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邹彩芬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赖 春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吕秋雄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安排部署、督促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柳城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副局长杨明光担任(兼),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教育局教育股股长张昭文担任(兼),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
三、治理任务
(一)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条件但相关证件不齐全的无证幼儿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统一研究解决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消防许可。1998年9月1日之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合法,未发生改扩建,且未改变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之后,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幼儿园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由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能够证明建筑合法性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用于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组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园 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督促幼儿园及 时委托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危
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2011年以来新建的幼儿园不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办学许可。由教育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为办理办学许可手续提供便利。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4.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在依法取得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后,再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
(二)整改一批无重大安全卫生隐患、办园条件和教师配备 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园舍建设、保教设施 配备、安全设施、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 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做好重点监控,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凡是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幼儿园)、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等证照的审批核发,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审监互动工作。
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 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日 常监管,指导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 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幼儿
园的检查指导,督促无证幼儿园落实安保措施,完善安保、消防设施器材,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督促幼儿园及时委托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从卫生保健、饮用水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市场监管部门要从食品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三)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 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沿街商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无户外活
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办园随意性强,教职工配备不足,设施设备配备简陋,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办园者法律意识淡漠、主观上不接受政府部门管理、不办理相关许可证,由教育、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许可证照,逾期不办者予以取缔。教育部门要妥善安置被取缔无证幼儿园的幼儿,切实保障幼儿受教育的权利。
四、治理步骤
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核查告知阶段(2019年12月底前)。部署治理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进行排查、分类、登记、造册,摸清无证幼儿园的情况,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底数清、问题明、档案全。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无证幼儿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综合治理,对无证幼儿园下达告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分类提出处置意见,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并督促落实。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底前)。2020年4月底前,对拟准入的无证幼儿园,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办理办学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完成法人登记。
2020年5月底前,成立联合执法组,对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愿接受教育部门管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
2020 年10月底前,拟整改的无证幼儿园,要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2020年11月底前,教育部门要联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进行整改的幼儿园逐一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准予审批登记;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而继续办园的,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法予以取缔。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12月底前,全面梳理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保所有整改幼儿园的证照发放完毕,实现合法运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无证幼儿园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领导小组的牵头作用,压实部门责任,深入开展好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
1.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摸底排查、政策宣传等基础性工作,负责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的具体计划指导、沟通协调、检查督促,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牵头组织对符合建筑、消防前置性审批条件的无证幼儿园进行现场核查,并按审批流程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机构编制部门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事业法人登记制度,及时为新开办的公办幼儿园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
3.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4.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幼儿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清理整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事件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5.民政部门要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
6.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并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建设、园舍房屋安全和消防许可情况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督促幼儿园及时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
8.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无证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开展幼儿保健、卫生安全、膳食营养、常见病防治和健康知识宣教等工作,做好在园工作人员每年健康体检工作。
9.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证幼儿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对其食堂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10.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幼儿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幼儿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消防检查。
(三)形成长效机制。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 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健全排查摸底机制,集中组织的排查摸底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4月和10 月。排查摸底要建立无证幼儿园台账,做到数据真实、信息可靠。对有办园意向或筹建中的无证幼儿园,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督促其按标准和程序筹建,筹建期间不允许招生,对无法按照标准筹建的要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