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发〔2014〕37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城县工业区工业企业(项目)入园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区、市驻县各单位:
《柳城县工业区工业企业(项目)入园评审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2014年7月14日
柳城县工业区工业企业(项目)入园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81号印发)相关要求,为加强我县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工业区工业企业入驻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实现项目评审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县工业区入驻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对申请入驻园区的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柳城县工业区工业企业入驻项目须经过项目评审。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入驻园区。
第四条 项目评审须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评审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柳城县工业区入驻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发文),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及分管招商、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对所有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及审定。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项目审定会议。
第三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六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初审、专家评审、集中评审和审定。
第七条 初审
(一)项目材料评审:由县招商促进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项目现场考察:由县招商促进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由县招商促进局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报告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将初步评审意见提交县经贸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专家评审
县经贸局依据县招商促进局提供的项目初审意见,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请入园的工业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评审会议审议。
第九条 集中评审
召开评审会议时,由县招商促进局汇报项目初审意见,县经贸局汇报专家评审意见,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集中评审并形成集中评审意见。
第十条 审定
领导小组根据集中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审定,确定入园区企业名单,由办公室通知项目申请人办理入驻园区相关手续。不能审定的特别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四章 项目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入园项目必须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述:项目基本情况、企业信息;自有专利、品牌或高新技术、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创新情况;产品特征、社会应用及市场前景。
(二)项目背景及现状:市场可行性分析,目标用户分析,行业发展趋势。
(三)项目产品生产资质:产品的生产资质,暂未获得生产资质的,申请获批的可能性和时限分析。
(四)项目发展的竞争性分析:项目生存力和竞争力、功能区域竞争力;存在竞争对手的,竞争对手的主要优劣势情况,本企业的优劣势情况。
(五)项目(商业)盈利模式:营利预期及税收缴纳、市场容量或本企业预计市场占有率情况、市场的容量变化趋势和占有率变化预期情况。
(六)企业的组织结构合理性分析,属于合作企业的,各合作者的相关情况。
(七)资金需求和风险情况、市场营销计划:初始投资,固定资产投入、流动资金投入情况,与维持企业生存需求匹配程度;预计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程度;园区的地理位置与该类企业产品营销和企业发展的适应性。
(八)安排就业和示范效应:创业项目提供的就业岗位人数,创业示范效应及带动就业情况预测。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标准
遵照“投资好、风险低、可持续”的原则,原则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拟入驻参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项目准入规定:
(一)属于工业生产性项目。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
(三)符合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必须在柳城县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柳城县进行税务注册登记。
(五)入园企业必须服从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
(六)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方面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包括厂房、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包括地价款)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2.项目投资强度: 不低于100万元/亩;
3.项目产出强度: 不低于200万元/亩/年;
4.项目预期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年,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七)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达不到上述要求,但经评审领导小组评估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可采取租赁工业区土地或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方式入园生产经营(租用标准厂房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八)从供地后约定开工时间起,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协议约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评审原则
对符合入园企业标准的企业在用地方面应当坚持符合规划和适度原则,在安排用地时,既要考虑总体布局,又要充分考虑企业当前生产用地、扩大再生产用地的需求,还要防止企业闲置用地。企业工业用地内的建设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的,取消其继续参评的资格,已获入园区资格的取消其入园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柳城县所有工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
1.柳城县工业区工业企业入园项目评审申请表
2.柳城县工业区工业企业入园项目初审工作小组考评表
3.柳城县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综合评审表
4.柳城县工业区工业企业入园项目申请及评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