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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23

     柳城县财政局

                                                    文件

           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柳城财政〔20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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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各县直预算单位: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夯实政策执行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本单位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在预算编列、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活动等采购全过程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充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在组织编制或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严格落实《办法》预留采购份额要求。

对确实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预算主管部门确认。相关材料还应作为项目采购文件由采购人一并存档备查。

三、准确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应当按要求选择填报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已选择“是”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其政府采购活动。

对采购过程中出现《办法》第十条情况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选项变更为“否”,并按照《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规范认定中小企业

采购人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项目属性,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五、及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于每年的131日前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使用本单位“政采云”账号在柳州政府采购网发布(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3)。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县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六、加强政策执行的宣传和服务

县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责,紧密协作,通过政策解读、宣传培训、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减少简化办理流程,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减免保证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感。


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08-23 16:36    |  作者:

     柳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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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各县直预算单位: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夯实政策执行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本单位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在预算编列、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活动等采购全过程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充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在组织编制或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严格落实《办法》预留采购份额要求。

对确实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预算主管部门确认。相关材料还应作为项目采购文件由采购人一并存档备查。

三、准确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应当按要求选择填报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已选择“是”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其政府采购活动。

对采购过程中出现《办法》第十条情况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选项变更为“否”,并按照《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规范认定中小企业

采购人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项目属性,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五、及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于每年的131日前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使用本单位“政采云”账号在柳州政府采购网发布(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3)。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县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六、加强政策执行的宣传和服务

县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责,紧密协作,通过政策解读、宣传培训、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减少简化办理流程,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减免保证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