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及时高效的工作机制,以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181号)等规定,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办法》制定。
三、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
《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等;
《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明确案件承办部门责任,承办人员职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完成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委托和出庭的详细要求;
《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承办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调查、听证、庭审等工作,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第二十一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