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文件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科工贸字〔2019〕21号
关于印发柳城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的全面实施 ,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提高科技成 果转化率,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 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2017〕4 号)、《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成字〔2016〕71号)和《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柳科字〔2017〕6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柳城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城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
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柳城县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9印发
附件:
柳城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精神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2017〕4号)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引进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和应用技术,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参照《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成字〔2016〕71号)和《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柳科字〔2017〕6 号),结合柳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城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补助(以下简称成果补助),是指对辖区企业购买国内外符合我县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金额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三条 成果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即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研发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绩效后,经评审核验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成果补助经费由柳城县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可自主统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后续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出资通过购买、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金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五条 企业申请购买科技成果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在柳城县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
(三)技术合同须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经柳州市技术交易机构复核备案。
(四)成果交易获柳州市科技局认定为当年购买科技成果行为。
第六条 补助类型和相关要求
(一)充分考虑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求,补助类型按成果购买转化阶段分为下列两种:
1.购买补助: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转化补助: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根据转化实现的年新增税收情况,在购买补助的基础上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上述两种补助类型并行,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申请。
(二)分期支付合同须在技术交易额全部实现后方可申请补助。
(三)对于同一成果,两种类型的补助只能各申请一次,鼓励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后一次性申请补助。
(四)已获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立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不再给予重复补助。
(五)一年内单个企业的科技成果补助不超过3项。
(六)成果交易双方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即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25%(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含)以上、企业实际控制者为亲属关系的,不属于购买补助范围。
第七条 补助金额
(一)购买补助,按2类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1、技术交易总额为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成果,给予每项2万元补助。
2、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含)以上的成果,给予每项3万元补助。
(二)转化补助,在购买补助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再按年新增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补助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九条 申报补助程序和途径
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企业在成果交易获柳州市科技局认定为当年购买科技成果后3年内向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将以下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送至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一)柳州市柳城县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
(二)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试验批件、技术标准等。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技成果交易证明。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市技术交易机构复核备案材料。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第十条 审核和公示
(一)成立柳城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补助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政府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补助成果交易进行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共同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二)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补助成果交易和补助额度,并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补助,补助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项目属于奖励性后补助,实行诚信化管理,无需签订科技计划课题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柳城县今后遴选推荐到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已经获得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涉密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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