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柳城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自治区出台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州市出台的《柳州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柳州市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以及柳城县出台的《中共柳城县委办公室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均提出要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月4日印发了《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8月28日印发了《柳州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切实调动我县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柳城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
民以食为天,粮以田为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守住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关系到民生福祉,发展全局。出台耕地保护激励办法,让保护耕地突出的乡镇、村民委(社区)在政治上“受表扬”、经济上“得实惠”,有效提高基层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人人珍惜耕地,人人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十四条,主要从激励对象推选方式与评价内容、资金分配、激励资金使用和监管等方面对耕地保护激励进行规范,并提出具体要求,意在于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特别是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是明确了激励对象推选方式。《暂行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对各乡镇、管理区耕地保护和田长制的考核评价、激励对象评选、资金拨付的责任分工及操作流程。
二是明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主要内容。《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的七项主要工作内容以及直接取消当年耕地保护激励参评资格的七种情形。
三是明确激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暂行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县级激励资金奖励的标准,以及获得自治区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的分配方式及要求。明确了激励资金的用途以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暂行办法》明确配套县级激励资金,每年对3-5个耕地保护和田长制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华侨管理区)作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给予分别不低于30万元标准的资金奖励。
(二)《暂行办法》明确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奖金、偿还债务或其他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对获得激励资金的对象,必须合法合规使用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暂行办法》明确获得自治区、市级、县级拨付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乡镇应将不低于50%比例的奖励资金直接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