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柳城政规﹝2020﹞8号)进行重新修改和完善,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柳城政规﹝2020﹞8号)于2020年6月29日印发执行,为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供了较好的依据。随着物价的变化,原文中某些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需要。2023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办函〔2023〕9号),要求各县人民政府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重新公布或更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因此我县同步开展《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制定工作。
二、 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办函〔2023〕9号)
三、制定技术路线
我县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在充分分析研究我县历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以尽可能贴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为原则,对2023年我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
在制定新标准过程中,我县曾多次召集各乡镇政府及经济华侨管理区,以及县农业、林业、园林、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举行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与上一轮标准的对比
主要内容是明确农作物青苗类、果树、林木、零星园林苗木、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六种类型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与上一轮标准对比,一是提高了部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比如果蔗2020年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本轮补偿标准为11000元/亩,二是调低了部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比如芭蕉的实际补偿标准未挂果由50元/株调整为40元/株、已挂果由100元/株调整为80元/株,合理密植为120株/亩;三是将部分常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如线性工程经过林地较多,涉及的杉树、松树未列入原补偿文件,此次增加杉树类补偿标准,为在征地工作中实际操作提供了便利。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柳城县辖区内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该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