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为完善我县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商招商,提高招商精准度,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柳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柳城政发〔2017〕2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7版》)于2017年7月18日印发施行。《办法2017版》实施以来,对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办法2017版》实施过程中也发现还存在激励力度有待加强、激励范围有待拓展等问题需要改进,比如实施至今,未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过奖励。为深入实施产业大招商三年行动计划,做好稳投资、稳外资工作,有必要参照自治区和柳州市最新出台的招商激励政策,对《办法2017版》进行全面修订,制定新的激励办法,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
《办法》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2〕8号)制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体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七章十七条。其中,第一章明确了激励目的、激励原则和适用对象,第二章明确了对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和程序,第三章明确了招商引资集体激励标准,第四章明确了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五章明确了招商引资激励兑现时限、程序,第六章为监督问责相关内容,第七章对文件的解释及生效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三、重点需要解读的内容
《办法》提出的奖励情形简要说明如下:
(一)招商引资项目激励。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分期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3%给予分期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三是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500万人民币以上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落地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按照7个不同的等次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的集体,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
(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激励。一是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分期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二是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分期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三是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四是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落地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按照7个不同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办法》的创新亮点
(一)《办法》扩大了激励范围。相比《办法2017版》,主要增加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激励:一是增加了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激励。二是增加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集体的激励。三是增加对中介引资自然人的激励。至此《办法》整合了各类对象和措施,明确了激励条件和程序,涵盖了重大工业项目、高新项目、总部企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等招商引资各类主体,是目前招商引资激励内容较为系统完备的政策文件。
(二)《办法》创新了激励方式。修订后新增加了成功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的一次性奖励。
(三)《办法》完善了激励机制。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过去招商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无法同时奖励的限制,对奖励兑现机制进一步完善。要求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保障各项激励措施的兑现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