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修订)》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我县印发了《柳城县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修订)》(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9〕100号)、《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0〕71号)精神,2017年4月13日下发的《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柳城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城政办〔2017〕24号)因与以上文件精神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所以需进行部分内容修改。
二、《方案》实施的内容有哪些?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二)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三)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生650元/生·年、初中生850元/生·年。落实中央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
(四)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
(五)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 6000元/生·年
(七)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八)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三、《方案》中资金分担的方法有哪些?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5:4:1比例分担;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县级财政按8:1:1共同分担;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8:1.2:0.8比例分担。
四、《方案》对资金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义务教育保障资金拨付业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经费支出内控稽核管理制度,实行经费支出校长负责制,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推进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三)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由省级统一组织政府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各中小学校要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四)工程类资金由教育部门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将工程进度款拨付到施工单位的银行账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方案》中提出的监督方式有哪些?
教育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