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抽打陀螺、甩响鞭、采取播放音响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的,不得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抽打陀螺、甩响鞭以及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夜间时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此间,柳城县公安局大埔派出所在此期间加强巡逻,接警后都会立即出警制止。日间时间柳城县公安局大埔派出所加强巡逻,劝诫唱歌娱乐的群众调小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