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柳城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市道路及公共停车场停车位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柳城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新能源车除外)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类路段车辆停车30分钟内免费,二、三类路段停车60分钟内免费。收费时段为:08:00-20:00。
1、一类路段:停车30分钟后的第1个小时,小型汽车按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停车30分钟后的第2小时起,小型汽车按每半小时1元收取,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15元。
2、二类路段:超过60分钟后,小型汽车按每小时1.5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12元。
3、三类路段:超过60分钟后,小型汽车按每小时1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10元。
(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新能源车除外)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所有车辆停车30分钟内免费。停车30分钟后,小型汽车按每小时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4小时内小型汽车最高限价15元,中、大型汽车最高限价30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按1元/辆.次收取。
(三)所有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可按上述标准循环累加收费。大、中型汽车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量计费。车辆类型按照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划分。
(四)城市道路路段类别详见附件,路段类别及泊位设置由县公安交警会同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承载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1、在城市道路新能源专用泊位上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停放。
2、在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政策。
3、在全县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放泊位及政府投资或利用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半收费优惠政策。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公共场地停车场是指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资本为政府代建的场地设立的公共停车场。
四、全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场地停车场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自主对照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设置及经营的各项条件,符合条件并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无须另行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
五、对下列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环卫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维护车等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证照齐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在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期间,由实施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在查封、扣押、拖移解除后或证据退还通知后,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取走车辆,由此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六、县域内医疗机构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原有文件执行收费。
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场地停车场停车收费涉及面广,有关单位在收费前做好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与本方案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方案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则从其规定。
柳城县城市道路路段类别明细表
路段类别
道路名称
一类
白阳中路、柳糖路南段农贸市场、河东大道(南北向)、城中路、民生路、白阳三路、白阳中路三巷、广场南路、湾塘路四巷、南一巷、湾塘路、河东大道五巷、河东大道东西向、农贸市场
二类
向阳路、芳华路、白阳东路、镇中路、白阳西路、柳糖路北段、白阳北路妇幼、河东四路、桂泰小区、仙湖路
三类
城东大道、板桥路、靖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