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发〔2022〕10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城县邻里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邻里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邻里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实施柳城县邻里中心建设项目的需要,柳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我县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第二条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30日内。
(二)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第三条 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等内容。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货币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值包括:
1.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分户评估总价值);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征收补助和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低于整体评估价格的,按整体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化安置:按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按照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房产载明的建筑面积1:1.2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
三、产权调换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在指定房源进行安置,安置地点为柳城县柳城新天地安置小区和祥云郡安置小区,两者只能选其一。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适当扩大面积”的原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一)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三)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按(一)、(二)或(三)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四)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原则上要求全部调换安置房面积。因户型面积等原因不能全部调换安置的,剩余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20㎡。产权调换后,被拆迁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不足部分补偿=所选择安置房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五)被拆迁人所选择安置房调换的柳城新天地安置小区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内的(含5㎡)3000元/㎡购买,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上的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购买;祥云郡安置小区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内的(含5㎡)2900元/㎡购买,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上的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六)办证费用:按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规定,原房产证载明面积以内的安置房屋办证税费等由征收人承担,超出面积的相关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一条 选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先签先选方式选取安置房。
四、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全货币补偿的,以确定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费;
2.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以确定的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给予支付过渡费,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止。
(二)由拆迁人按2000元/门牌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此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1.自公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0元/门牌给予搬迁门牌奖;同时给予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可产权调换所应得安置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2.自公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0元/门牌给予搬迁门牌奖;同时给予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可产权调换所应得安置房屋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3.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取消征收时段奖和征收补助。
五、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笫十六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笫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和补助金额,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笫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房屋征收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或政策未覆盖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
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名称 | 单价 | 名称 | 单价 |
一、地面 | 五、门 | ||
马赛克 | 75.00/㎡ | 拉闸门、卷帘门(窗) | 120.00/㎡ |
地板砖 | 85.00/㎡ | 不锈钢拉闸门 | 250.00/㎡ |
实木地板(普通)含复合地板 | 120.00/㎡ | 防盗门 | 750.00/镗 |
实木地板(高档) | 250.00/㎡ | 实木门 | 1500.00/镗 |
花岗岩地板砖(普通) | 120.00/㎡ | 塑钢门 | 250.00/镗 |
花岗岩地板砖(高档) | 200.00/㎡ | 铝合金门 | 500.00/镗 |
大理石地板砖(普通) | 110.00/㎡ | 普通铁门 | 500.00/镗 |
大理石地板砖(高档) | 180.00/㎡ | 包门 | 500.00/个 |
抛光玻化砖 | 150/㎡ | 六、窗 | |
水磨石地面 | 65.00/㎡ | 塑钢窗、铝合金窗 | 180.00/㎡ |
二、吊顶 | 包窗 | 100.00/m | |
木吊顶(普通) | 85.00/㎡ | 铁制防盗网 | 90.00/㎡ |
木吊顶(高档) | 120.00/㎡ | 不锈钢防盗网 | 120.00/㎡ |
石膏吊顶 | 60.00/㎡ | 七、其他 | |
塑扣板、保丽板 | 95.00/㎡ | 普通雨棚(塑料) | 80.00/㎡ |
铝扣板 | 140.00/㎡ | 铝雨棚 | 100.00/㎡ |
木线边 | 85.00/m | 铁制扶手 | 80.00/m |
石膏边 | 8.00/m | 木扶手、不锈钢扶手 | 130.00/m |
三、内墙 | 橱柜 | 600.00/m | |
瓷砖墙(普通) | 65.00/㎡ | 木制橱柜 | 800.00/m |
瓷砖墙(高档) | 85.00/㎡ | 浴缸 | 1500.00/个 |
木墙裙 | 50.00/㎡ | 坐便器 | 600.00/个 |
外墙涂料 | 80.00/㎡ | 洗手盆 | 300.00/个 |
室内涂料 | 15.00/㎡ | 油烟柜 | 300.00/㎡ |
彩色涂料 | 30.00/㎡ | 固定柜 | 600.00/㎡ |
墙纸 | 30.00/㎡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 300/个 |
文化石 | 85.00/㎡ | 空调迁移费 | 300/台 |
管线 | 80.00/㎡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236/户 |
四、外墙 | 独立水表迁移费 | 200/户 | |
外墙砖 | 70.00/㎡ | 单相电表迁移费 | 200/户 |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