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韦星申请继承韦占明、朱兴珍的不动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025 年4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本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本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韦占明、朱兴珍
继承人:韦星
房屋权属来源材料:建房用地批准书NO.0002481、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NO.0014441{村镇建许字(1999)第021号}、村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单
不动产用途:住宅
不动产坐落:柳城县凤山镇解放街150号
不动产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96.8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12.50平方米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址:柳城县大埔镇青年路城东大厦一楼东面 柳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继承查验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0772—7620441。
公示单位:柳城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