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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教育局关于柳城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12-10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教育局

文件

柳城发改价字〔2024〕3号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教育局关于柳城县公办幼儿园保育

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现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伙食费。

幼儿园收取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普通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260元/生.月。

(二)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300元/生.月。

(三)区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50元/生.月。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确定本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对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其保教费标准可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一是实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定期监审。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适时开展公办园成本监审,及时掌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变动情况。二是及时调整保教费标准。综合考虑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程序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四、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三)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

(四)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

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特困救助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等对象的保教费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由县教育部门另行组织贯彻实施。

(六)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规定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教育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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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教育局关于柳城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2024-12-10 16:20    |  作者: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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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发改价字〔2024〕3号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教育局关于柳城县公办幼儿园保育

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现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伙食费。

幼儿园收取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普通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260元/生.月。

(二)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300元/生.月。

(三)区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50元/生.月。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确定本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对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其保教费标准可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一是实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定期监审。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适时开展公办园成本监审,及时掌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变动情况。二是及时调整保教费标准。综合考虑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程序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四、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三)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

(四)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

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特困救助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等对象的保教费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由县教育部门另行组织贯彻实施。

(六)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规定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教育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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