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文件 |
柳城财政〔2024〕82号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实施细则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柳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柳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9〕60号)、《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柳财行〔2020〕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费用。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交纳费用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交纳相关费用时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根据柳城县财政局制定的《县直单位交纳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凭据》模板(详见附件)开具收款凭证,以便工作人员自带使用。同时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实施细则精神、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县直单位交纳差旅伙食费、县直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凭据模板
柳城县财政局 柳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印发
附件
县直单位交纳差旅伙食费凭据
交款人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交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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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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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地点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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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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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凭据一式两份,一份交收款单位,一份由交款人留存。
2.此凭据不能作为差旅费报销凭据。
县直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凭据
交款人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交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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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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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地点及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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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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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凭据一式两份,一份交收款单位,一份由交款人留存。
2.此凭据不能作为差旅费报销凭据。